【文字解读】《滁州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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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多次就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2024年中央1号文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同时,《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DB 34/T 3730—2020)的发布,明确了安徽省耕地损毁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规范。

    二、制定意义

    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依法惩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4年1月31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滁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成立由局耕地保护监督科、政策法规科等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充分总结全市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的经验,充分借鉴外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的有益做法,于3月4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提交2024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3月22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提高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卷宗质量,优化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流程,提升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质效,使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更具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鉴定条件和鉴定程序等内容依法进行规范。

    该《办法》适用于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需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商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

    《办法》明确,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同时局建立市级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申请对案件涉及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经依法调查被确认的;二是非法占用的耕地中,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的。《办法》对非法占用耕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

    《办法》规定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论证和认定等,并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案件查处材料、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报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时应提供的必备材料。《办法》还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的办理时限进行规定,要求滁州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委托进行耕地损毁程度技术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应符合《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规范》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市级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级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单位从事土地、农业、环保、测绘及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

    (二)引入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耕地损毁程度鉴定技术报告作为申请材料必要件之一,由申请单位先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规范编制并出具技术报告。

    (三)明确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必备材料。统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文本格式,明确各地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前,须经立案调查确认,履行立案查处工作程序,做实证据材料。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办法》的宣传培训;二是做好专家库建设;三是严格按《办法》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

    八、政策咨询部门:耕地保护监督科,解读人:张恩涛,联系电话:0550-3067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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